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

发表时间:2016/09/08 00:00:00  浏览次数:1874  

1.一般规定

1.1 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,后房屋内部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,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,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。 

1.2 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: 

1 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、宽度和层数; 2 房屋的倾斜、变形; 

3 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; 

4 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; 

5 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; 

6 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、构件损伤情况。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,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。 

1.3 房屋内部检查时,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;对承重构件,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。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: 

1 着重检查承重墙、柱、梁、楼板、屋盖及其连接构造; 

2 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,检查时,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。 

1.4 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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